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项重要课题。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几起涉及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的案件,既有不当网络行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也有因监护人、互联网平台对未成年人保护监管不到位而引起诉讼纠纷的。
不当发布未成年人肖像
(资料图片)
被判赔偿并道歉
2020年9月,北京的李女士带着未成年子女小明在小区内活动时,与隔壁小区居民王女士因物业管理发生口角,争执过程被王女士拍摄视频并发布到小区业主群中。
小区业主赵先生因存在类似物业纠纷,将该视频剪辑并配发对李女士丈夫张先生的负面评价文字发布到多个网络平台。
李女士认为王女士、赵先生的行为构成对自己、丈夫张先生和未成年子女小明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经编辑加工,并未完整地反映客观事实,视频中李女士的体貌特征清晰,未成年人小明的面部完整暴露,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李女士及其未成年子女小明肖像权的侵害。另外,该视频内容还导致了李女士及其丈夫张先生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了对二人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判决王女士、赵先生向李女士及其丈夫和未成年子女小明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介绍,对于网络平台一方,也应该加强对发布涉未成年人肖像的审核和注意义务。“要加强审核的义务,避免因为审核不当,造成未成年人权益损害的扩大。”
未成年人开网店惹纠纷
法院建议平台加强审核
近年来,未成年人参与互联网交易的行为日益普遍,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个人财产有限,在网络交易中易出现不规范行为,发生诉讼后亦处于诉讼能力的弱势方。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披露的另一起案件中,涉事未成年人就因为在网络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商品引起了诉讼纠纷。
2022年1月,来自广东的17岁高中生小雪在某网络平台上开设了店铺,向数十人出售定制版明星图册,并在平台上发货。买家在收到货物之后,发现货物与店铺描述不符,因此要求小雪退货退款。
经协商无果,数十名买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雪退还购货款,某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审结后,法院就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涉事电商平台方发送司法建议,特别指出了其在对未成年人开设网店的审核和提示方面存在的问题。法官介绍:“民法典明确规定,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从事这种经营行为,对于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只有在他确实是以自己劳动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前提下,企业可以对该类未成年人开店的经营行为予以准许。”
由于小雪在案发时属于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高中在读且由父母抚养,不属于法律认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平台对此并未进行审核,允许其在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商品。在法院向网络平台发送的司法建议中,特别指出了平台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经营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核实。
法官提醒,除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加强审核,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未成年人监护人也应切实尽到相应的责任,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合理用网。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
法院调解返还打赏费用
近年来还出现了一些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而形成的纠纷。
未成年人的“打赏”是否可以退还,家长对于未成年人的不当用网行为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一案件中,法院对于疏于监护子女用网行为的原告一方发送了家庭教育指导令。
2022年,年仅10岁的小李在手机上观看直播视频时,使用家人的微信、支付宝对主播进行大额打赏。小李的监护人认为该支付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充值的款项。
法院审理发现,小李长期在姨父姨母家中生活,父母及成年共同居住人缺乏对他用网行为的监督管理,且对个人支付宝、微信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当,导致小李可以轻易发起网络支付。
法官对此解读:“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当其从事与其智力年龄不相符的民事法律行为时,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其监护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话,该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指导意见中也曾明确规定,未经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支付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费用,监护人要求网络服务平台返还该费用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法院调解,网络平台同意返还小李相应的打赏费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而针对本案中小李的监护人对小李用网行为监护不力的情况,法院向小李的父母及姨父姨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树立教育引导子女健康上网的意识,引导其形成健康的用网习惯,加强陪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家长可能由于工作繁忙,疏于对孩子进行上网行为的指导,我们也发现很多时候家长可能也没有这方面的意识,他们自身的网络素养也是缺乏的,这也是我们给家长发教育指导令的意义所在。”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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